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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相关修订

日期:2010.12.31 来源:重庆重庆明好医院 编辑:xml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需求,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具体修改如下: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经2005年7月7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有了全市统一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经过3年多的实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积极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有效地发挥了为女职工生育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障功能。截至2008年底,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2万多户,参保人数达140多万人(其中,女性近51万人),参保覆盖率达83%。

  为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需求,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具体修改如下:

  一、调待时间

  2009年3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1日时前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不在此次调待范围)。

  二、调待范围

  此次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女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遇上提高了支付标准;另一方面是增加了生育并发症的支付范围。

  (一)提高支付标准

职工生育保险

  (二)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1.原有的13种: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

  2.新增的14种: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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